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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银行业高管履职行为监管
作者:柳春荣 邹继贤 杜茂文 日期:2010-2-4 14:25:42 人气: 标签:

  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管,是贯彻银监会“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的重大举措,它对于加强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实现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的履职行为监管的转变,是摆在各级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工作略谈粗浅的认识。
  一、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实践中,我们发现目前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考核工作在监管制度的建设、监管的标准、监管的方法、指标的设置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法规制度不够健全,考核的依据不够充分。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实质是对其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的监督与评价,而当前涉及到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的制度主要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而这些规章主要侧重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和取消等关口监管,而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过程缺少专门的监管规定。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只能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这种软性的职责定位,缺乏规范化的刚性法规依据,难以做到监管标准的统一、监管方式的规范。
  (二)考核内容标准不统一,履职行为考核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银行机构是按照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置的,由于法人机构与非法人机构之间存在履行职责的较大差异,其经营活动的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及标准也不尽相同。如果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与考核,在一个区域内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不但给考核工作带来难度,而且不便于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目前履职行为考核的实践中没有细化动态的量化考核指标,即便以现场检查手段,实地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行为考核,不但工作量较大,而且考核的有效性也不足。就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内容而言,实地考核反映出涉及主观的内容较多,客观的较少,软性的较多,刚性的较少。加之监管人员的素质还远不适应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进行现场检查的要求,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以科学的方法对高管人员做出定性和定量标准的客观、公正评价。
  (三)考核方式方法过于简单,履职考核有形式化倾向。目前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主要以高管人员的个人述职、到高管人员任职机构开展民主测评和个人座谈、调阅其任职要件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在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方法上,目前主要着眼于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和配合监管态度等定性因素的考核评价,而通过各项监管指标进行定量监管少,监管方法主观性比较强。通过找职工谈话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考核,多数职工抱有应付态度,几乎每位职工都对高管人员谈论恭维的话,不是“好、没问题”,就是“不了解情况”,当然我们不排除这些高管人员确实有很好的一面,但职工不能一分为二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似乎给人感觉监管部门的高管人员考核,不是他们上级人事部门的考核,不愿讲真话实话,使高管人员履职行为考核谈话基本流于形式。
   (四)考核指标设置不尽科学,重业务轻行为情况突出。从近两年的考核方案来看,“监管指标”考核分值与“其它履职行为”项目考核分值设置倒置,业绩性的监管指标分值过高,其它履职行为性的指标分值偏低。这种考核标准看似突出了“监管”要素,实则偏离了“履职行为考核”的主旨,与单纯业绩考核极为类似。尤其在最近几年的银行业改革,相当多的银行业机构得益于国家有力的政策扶持,业务发展迅猛,效益快速提升,各项指标均有较大的提高。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的不同,工作开展的难度也不尽相同。这种以金融机构经营业绩替代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监管处罚措施难以落实,评价成果运用不充分。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成果,应作为持续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并在此后的监管过程中加以运用。目前,由于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缺陷,虽然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责任难以鉴定。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还存在只将履职行为监管结果停留于向被考核机构反馈的层面上,而参考和运用监管部门自身对高管人员及其任职机构开展的各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成果却相对不充分,或是由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覆盖面的局限,缺乏对高管人员及其任职机构相应的监管成果信息而无法参考,从而削弱了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评价的说服力。
  二、加强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落实“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建议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框架内,尽快修订《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职责;建议制定全国性或省级区域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办法》,从而在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安排上,依法规范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监管行为。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制度,强化对高管人员从业履历、业务能力、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情况的综合审查,切实做到监管关口前移。把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考核结果与任职资格审查挂钩,对于年度评价为优秀的高管人员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对不能胜任银行经营管理工作,或日常履职评价不合格,甚至对银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高管人员实行市场退出,确保对高管人员监管工作的严肃性。
  (二)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评价体系。建议在监管制度的框架内,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制定不同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指标内容及标准,有差别地对不同类型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经营业绩等进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定量的考核内容应按照风险预警的要求,制定风险可识别、计量的指标体系;定性的考核内容应按照决策与执行、现场与非现场、治理与内控、监管与被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制定履职考核标准;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合理增加能充分反映“履职行为”的相关要素,抓住重点,突出行为考核的分值,将职工民主测评结果纳入考核范围,将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适时测评其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和适应技能等。据以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做出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评价。建议银监会尽快出台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履职自我评价体系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高管人员履职自我评价体系,引导商业银行形成高管人员履职自我评价机制,形成一个由高管人员自评、商业银行复评、监管部门终审组成的较为完整的监管评价体系。
  (三)严格实行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动态监管。建议出台《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办法》,建立动态监管评价机制,明确规定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方式、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等环节工作,使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动态监管档案。全面记载资格审查、任期内目标考核、年度履职报告、离任后审计评价等内容,并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为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提供依据。将道德行为操守与履职尽责情况纳入高管动态监管体系,充分运用监管资源,采取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将违规违纪事实作为定性考核依据,将履职情况作为量化考评依据,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科学管理。围绕专业水平、内部管理水平、与监管配合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业务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评价意见等方面内容,适时掌握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向。通过诫勉谈话、业绩跟踪评价、非现场监管评价、现场检查通报、风险提示和离任评价等制度在内的动态监管体系,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四)改进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方式方法。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应采取日常积累与进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要注重与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相关的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信息、个人述职报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监管内部信息;社会公众及社会媒体相关报导及反映等外部信息。在此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实地验证的相关指标、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其他必须到现场核实的信息,再进行实地考核,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可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百分制评价方法,通过定性因素与定量指标的科学设定,并合理确定各项内容所占权重,全面评价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定性因素可涵盖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合规经营、组织协调能力、内控管理水平等内容。定量指标侧重于各项监管指标和内部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任职机构按照监管要求整改情况等方面。通过定性与定量的综合评价,形成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初评意见,并充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的履职行为监管评价。
  (五)建立健全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机制。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的集中培训机制,全面提高商业银行高管层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建立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加强监管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学习金融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制度与政策的传导,提高高管人员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通过及时通报银行业风险状况、案件情况,认真剖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实施典型示范和教育,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六)建立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双项问责制。应建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持续监管考核档案,设计量化不良行为扣分指标,随时考核记分,累计扣分达到一定程度,即确定为不合格,立即通知其管理机构进行调换。定期约见有扣分记录的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将全部高管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向其上级机构进行通报,督促其改进工作。建立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执行高管人员领导责任首问制,实现注重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向注重人的监管和处罚转变。落实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双向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责任追究制度。既要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责任监督与追究,也要对银行业监管者监管行为及监管过程的责任进行监督与追究。以确保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制度的落实和防范管理性、道德性和操作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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